第一問
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有無期限限制?
根據《甘肅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實施辦法》“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滿1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對其增加的一倍工資的請求,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之規定,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請有期限限制,即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第二問
勞動者因不滿意用人單位更換工作地點(同區不同廈),以不適應新的工作環境為由,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違反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作出一定的處罰,勞動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拒絕勞動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改變經營場所,并不違反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在職責上即具有了從屬關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保證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權利的實現,而勞動者則應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過運用自身的勞動技能,完成用人單位交予的各項生產任務,并遵守勞動紀律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問
用人單位存在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敝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第四問
農民工是否有權要求帶薪休年假?
農民工、保安的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性質不同于定時工作制工種,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若農民工情況屬于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則無權要求帶薪休年假。
第五問
征繳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第六問
建筑領域,承包單位分包、轉包后,包工頭雇傭的勞動者與建筑發包方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八、 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故承包單位分包、轉包后,包工頭雇傭的勞動者與建筑發包方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第七問
用人單位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又與用人單位達成新的協議,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后勞動者又反悔,該協議是否應被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該協議是不應被撤銷。
第八問
《民法典》與《勞動法》所表述的成年人的年齡界限是否有區別?
《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綜上可見,《民法典》與《勞動法》所表述的成年人界限沒有區別。
第九問
勞動者與用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問
補簽(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支持?
補簽或者倒簽,且補簽的勞動合同追溯到用工之日,雖有一定的瑕疵,但是,因為雙方也經過這種補簽倒簽的行為,達成了一個意思表示的一致。除非員工能夠證明說,補簽并不是他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雙倍工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