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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555號金融國際大廈23樓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企業員工和企業共同進行繳納,在正常繳納達到一定的期限后如何提取使用?在沒有其他財產的情況下對于已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能否進行強制執行?由此引發了一些法律問題。故,本文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出發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范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二、和住房公積金相關的幾個問題
1、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一樣,在員工入職后,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滿足提取條件時可提取使用,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要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有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因此在計算出總數額后,經過折抵,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住房公積金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3、案件執行階段,經過查詢在遇到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卻存在余額的情況下,能否被執行?該如何執行?
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高院[2013]執他字第14號的答復及此后對浙江高院的答復可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只要在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關于提取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條件下,同時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進行執行了。
三、住房公積金成功執行的案例
申請執行人郭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府谷縣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8民終289號《民事調解書》及申請人的申請依法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未能自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查,府谷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在府谷縣住房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府谷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做出了(2016)陜0822執883-3號《016-883扣劃住房公積金執行裁定書》裁定:“扣劃被執行人王某某在府谷縣住房公積金中心賬戶內住房公積金76000元至府谷縣人民法院案件專戶在建設銀行府谷縣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賬戶內”。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四、相關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15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2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解釋(二)第1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醫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244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五、結語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金額性質上屬于公民個人收入,不屬于執行豁免的范疇,可以成為被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其提取、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金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在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金額進行強制執行的同時要考慮到其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以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如何處置的問題。
作者簡介
張珍珍 律師
業務領域:民事案件、
民商事訴訟、爭議解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