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碼兒在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起訴時在訴訟請求中漏寫了對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這一訴訟請求,法院對此也未進行判決。判決生效后,法碼兒申請強制執行主張優先受償,此時法碼兒......
一、法碼兒主張債權與行使抵押權是否需要同時進行?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可以看出,法碼兒實現抵押權要么按協議約定,要么按法定程序。
但是,《物權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是否需要經審判程序來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了:本條規定的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而不是申請法院就抵押權的實現進行裁判。
同樣,《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民訴解釋》第371規定了,法碼兒若要實現擔保物權,可依特別程序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人民法院針對擔保物權關系是否存在進行形式審查,出具拍賣、變賣裁定,就借貸關系是否存在不做審查。當事人對有關擔保物權的實體法律關系出現爭議時,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爭議主體可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解決。
二、法碼兒未在訴訟中主張抵押權,能否在執行中直接主張優先受償權?
觀點一:可以
1.【(2014)青民一終字第2033號】認為: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并非必須通過訴訟加以實現。
2.【(2016)蘇民再90號】認為:對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未在借款糾紛中主張以抵押權實現債權,并不影響其在執行階段主張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3.最高人民法院給山東省高院的《關于如何確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的請示答復》[(2013)執他字第26號]中,明確在參與分配程序中,抵押權的實現并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為前提。
觀點二:不可以
【(2014)陜民一初字第00009號】:由于原告在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仲裁中并未主張行使抵押權,且其向本院申請執行仲裁調解書時亦未就行使抵押權提交可據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故原告在沒有執行依據的情形下要求行使抵押權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
三、如何理解《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民法總則》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六)申請強制執行。”
抵押權是基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屬于支配權。法碼兒就主債權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處于持續主張權利的狀態,即使抵押權未經審判確認,但主債權經過法院最后裁判得到確定,并經獲得執行依據。那么在執行過程中要求優先受償,從擔保物權的效力也應當得到支持,并不影響抵押權人在執行階段主張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換言之,主債權只要不罹于訴訟時效,抵押權就不會因存續期間經過而消滅。
若主債權在已經喪失國家強制力保護的狀態下,根據《物權法》之擔保物權體系的內在邏輯,抵押物上所負擔的抵押權也應隨之消滅。
故《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行使期間的重要目的之一當在于促使抵押權人積極地行使抵押權,迅速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維系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四、幾種常見的主張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表述方式:
1、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2、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由原告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抵押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4、請求法院準予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原告在抵押擔保的范圍內對該財產變價的款項優先受償。
作者簡介
張明敏 甘肅誠域律師事務所
金融法律事務、公司法律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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