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公司法》對公司違法減資責任后果的明確規定,若公司違法減資,將面臨著諸多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后果,一般形式減資,企業可自行辦理,其中并不蘊含復雜的法律、稅收問題。但涉及實質減資,即涉及資本過剩、利益沖突,或股權質押情形下減資、異議股東股權回購后的減資、“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后的減資等復雜情形就需要律師介入來操作減資業務,避免違法減資導致糾紛的無序的擴張和責任后果的擴大,導致股東“深陷泥潭”。
一、減資新規及對股東的影響
新公司法最大的修改之一系在第四十七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調整, 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該規定來源于自實行認繳登記制改革以來,實踐中涌現了不少“注冊資本注水”的公司,股東承諾的認繳資本數額巨大、繳付期限達五十年甚至更長,且股東又可在認繳期限屆至之前轉讓股權,“粉碎”了債權人對注冊資本的信賴。設置五年最長認繳期限規則,可激勵股東在確定出資義務時更理性地評估未來經營需求、投資風險和照顧債權人獲得償付的合理預期。以五年為標準和企業的平均壽命為五年相關。但回歸實踐層面,該規定對公司股東的影響是巨大的,五年內沒有實繳資本到位的股東存在四大法律風險,一是股東會受到新《公司法》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高額罰款,一般情形5-20萬,情節嚴重罰款金額為未出資金額的5%-15%,主管其責任人員也有1-10萬元的罰款。二是按新《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若公司存在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公司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三是股東不及時實繳資本,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四是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及時實繳其認繳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后將導致股東對未實繳部分股份失權,即會失去相應的股東權利。簡而言之,若不及時調整過高的注冊資本,股東除了可能面臨到期不能及時實繳資本的高額罰款外,還可能面臨隨時被債權人拉入在認繳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失去股東權利、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等法律風險。
二、減資目的
除了上述法律風險外,減資還可實現以下幾種目的:1.為提升股東資金使用效率而減資公司注冊資本金額過大,致使公司的資金長期超過公司業務對資金的需求,造成資金閑置。為提升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減資手段將多余的資本從公司轉出,從而維護股東權益。2.為股東股權變現而減資股東可通過股權轉讓、減資等多種方式進行股權變現,與股權轉讓相比,減資不改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屬性,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操作相對簡便。3.目標公司為滿足并購方需求而減資并購過程中被并購方估值小于實收資本的情況下,被并購方進行減資以滿足并購估值條件,便利并購業務操作。4.為滿足外來投資者的需求減資外來投資者在對公司進行投資研判之時,遇到目標公司存在大額認繳未繳的出資或者非貨幣資產以高評估價作價出資等情況,通常要求目標公司進行減資調整以規避此類風險。5.為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而減資減資可以同比減資,也可以非同比減資,個別股東可能通過減資退出公司。除同比減資外,其他任何減資方式必然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變更。公司為調整股權結構、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控股股東等目的,都可考慮用減資手段實現。 6.投資方以及減資的方式退出項目公司風投等投資方會與項目公司股東訂立協議,約定退出方式。退出項目公司的方法較多,但以減資方式退出是最常見的選擇之一,可單獨使用,也可能與其他退出方式混合使用。7.通過減資進行合理避稅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部分情況下使用股權作為減資對價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取得相關稅收優惠。
三、減資分類
根據減資的目的存在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兩種形式:1.形式減資形式減資是股東不取得減資對價,故不涉及減資價格、不需要對公司進行估值,屬于非交易減資。形式減資常發生在兩種情形:對股東尚未出資的注冊資本進行減資,公司注冊資本減少,實收資本不變;公司嚴重虧損,為彌補虧損而進行的減資。形式減資并不導致凈資產流出,公司償債能力不發生變化。2.實質減資實質減資是指股東取得減資對價,企業資本過剩,為避免資本浪費而進行的減資行為。實質減資導致凈資產從公司流向股東,企業償債能力降低。實質減資又可分為交易性減資與非交易性減資。交易性減資是指公司的個別股東從公司減資,即個別股東退出共同投資關系的交易,公司交還其委托經營的財產。交易性減資涉及減資價格,股東之間有利益沖突,需要對公司估值,并遵循公允作價與等價交換的規則,訂立減資協議。非交易性減資是指公司全體股東按照所持的股權比例和統一的價格從公司減資,此種減資不存在交易的意義,股東之間沒有利益沖突。此種減資通常發生在不良資產剝離過程中,按照公司剝離的資產總額、每個股東的持股比例確定減資價格,不需要對公司進行估值。
四、律師介入減資業務開展流程
1.對減資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包括對擬減資公司基本情況、現有股東情況、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財務管理狀況、債權債務概況、對外擔保情況、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人員狀況、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況、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狀況等各個方面,在《盡職調查報告》發表專業意見供委托人參考。2.出具《減資方案》,律師應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和項目實施準備工作情況,從項目性質、減資目的、 財務計劃、稅務籌劃、法律風險等方面綜合考慮,結合實際情況,協助分立公司設計、論證切實可行的項目操作方案。減資方案內容包括對對公司減資的原因、目的、減資后各股東股權份額比例、減資后公司章程、減資對價支付等問題做出安排。另外,對于公司制度修訂、人事調整、稅務籌劃給出一并建議。(對國有企業減資需進行特別程序安排)。3.對交易性減資擬定《減資協議》,交易性減資是指公司的個別股東進行實際減資,公司其他股東不減資的情形。這種減資公司股東之間有利益沖突,遵循公允作價、等價有償原則。交易性減資協議是當事人達成意思一致的表現,此協議雙方當事人為減資股東和不減資股東,公司不是交易性減資的交易主體。公司可作為支付減資價款的義務人在減資協議上簽字。4.《減資方案》的實施,(1)確定審計、評估基準日,開展評估、審計工作;(2)股東會通過公司減資方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出具內部決策文件;(3)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通知債權人并對外公告;(5) 應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6)簽訂《減資協議》;(7)修改公司章程,收繳或者換發出資證書;(8)辦理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工商登記;(9)支付減資對價,完成減資程序。
五、結語
新《公司法》的制定和出臺意味著一個新的公司法律秩序正在逐步形成。若公司已經完成減資,并辦理工商登記,在公司本身沒有債務,可能不會有太大的風險。若公司本身有存量債務,則應當盡早復核減資程序和實質要件的合法性,避免相關風險。若公司因減資發生糾紛,應及早請專業人士介入。針對減資的程序性問題,可以通過再程序化予以彌補。針對減資的實質性要件問題,則可以通過提前協商、溝通予以解決的,避免糾紛無序的擴張和責任后果的擴大,造成不可逆轉和不可控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