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減資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減資除了需遵守新《公司法》關于減資的一般流程外(詳見上篇《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減資業務指引》),還需要關注與國資監管有關的規定。相較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減資程序,就國企而言,在董事會擬定減資方案和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前,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集團內部規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可能涉及的相關國資監管機構的指示或批復、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等程序。國有獨資公司減資應根據公司章程履行審批程序,并取得有效的同意減資的批復文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二條規定:“……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據此,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也應就減資事項取得其主管國資監管機構的批復。
二、其他事項
此外,國有企業還需結合章程規定具體判斷涉及減資的經營管理事項是否屬于需經過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事項等。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黨委應當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公司的組織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因此,國有企業在減資時,還需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并結合內部管理實踐,確定減資是否屬于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是否需要經過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等程序。如需黨委前置研究討論,則應按照規定經過黨委關于減資的前置決策之后,再經董事會制訂方案,報股東會決策。
三、國有企業減資的特別程序
如國有企業減資涉及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還需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號令,以下簡稱“12號令”)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據此,若減資涉及股東股權比例變動,需對資產進行評估。并且,在國有企業收到資產機構的評估報告后,還應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屬的國家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四、國有企業能否通過定向減資退出投資
上述為國有企業減資的一般程序,但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國有企業想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實現退出投資,那么這種定向減資退出投資的方式是否可行,根據筆者團隊近期在處理國有企業減資問題時通過研究發現,整體而言,監管機構認為:第一,國有企業退出投資時,原則應以轉讓方式進行,而轉讓應依法履行進場交易、評估及評估備案等程序;第二,減資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嚴格履行決策程序。
不難理解監管機構要求投資退出原則應以轉讓方式進行,一是進場交易的競價方式更容易確定相對公允價格,減少人為操作套利空間,最大程度保護國有股東利益;二是減資退出在投資實務中本就是以IPO、轉讓、回購等退出方式失敗后的無奈之舉,直接跳過進場交易方式選擇減資退出不符合常理三是減資相對復雜,除需符合國資監管要求外,在《公司法》監管上還需履行通知債權人等保護債權人的程序。
實際上國資委的答復也未對減資本身作出更加明確的意見。從保護國有資產角度,全體股東同比例減資和國有股東定向減資還有一定差異——定向減資更可能發生損害國有股東利益的情況,應執行更嚴格的程序,包括評估與評估備案、國資審批流程等。
五、總結
總體而言,國有企業同比例減資相較于一般企業減資程序上相對多一些環節,且國有企業的定向減資有著更多的限制。但無論是何種減資,都需與新《公司法》加強注冊資本真實性監管的趨勢相符合,尤其是國有企業在實行減資程序時,更應當注意到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