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質量是一項工程的命脈,是實現工程價值的前提。只有在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才能使得施工過程中物化的成果的價值得以發揮。目前實務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頻出,發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主體間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爭議較多。故了解質量問題的成因,如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從哪些方面、環節著手等,系解決問題的關鍵。本文結合實務,就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工程質量問題作以簡要論述。
一、工程質量概述
建設工程從最初的投資審批到最終驗收環節,過程中每一環節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市場主體眾多,工程質量的影響因素、表現形式、請求權基礎等不盡相同。故如何明確工程質量的影響因素,我們首先對相關問題作為辨析。
1、工程質量,是指建設工程中容易發生的、常見的、難以完全避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質量的缺陷。以住宅工程為例,具體表現為地基工程中沉降變形、管樁樁身傾斜、防水混凝土結構裂縫、變形縫滲漏等。
2、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約定。
3、工程質量保修期,指承包人對自己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承包人則無義務實施保修。因此,保修期是一個與工程質保金的回收無關的概念。
4、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保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在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依法依約收回其質保金。因此,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保金的收回相關。
二、產生工程質量的原因分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均各方均賦予了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的責任。故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往往系多方面所致。
1、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賦予了發包人對工程質量責任負責,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
根據《民法典》第791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有權就項目勘查、設計等另行與勘查、設計單位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出現因設計缺陷導致工程質量缺陷,該部分責任應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具有過錯,需承擔過錯范圍內責任。
(2)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缺陷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需的材料、設備等可以由承包人自行采購,也可由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特定的材料方供應均視為發包人自行提供,故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不合格,將會導致工程質量缺陷。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分包后將會涉及更多主體,造成質量缺陷的主體均需承擔缺陷責任,若分包主體系發包人選定的,則發包人對承包人就缺質量缺陷也應當承擔責任。
2、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問題
不論工程是否存在掛靠、分包等情形,承包人作為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向對方、建設工程承建主體,當然的作為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第一責任主體。實踐中,承包人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原因:不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擅自修改業主的設計圖紙施工。
在江蘇省高院做出的公報案例中,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明確認定因承包人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等原因,導致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故監理單位作為業主方聘請的對項目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協調各項事宜的主體,在管理、驗收等過程中基于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監督責任。
4、勘查、設計單位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問題
勘查、設計系工程開工建設的前期準備,勘查、設計單位的權利義務來源系與發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如因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實踐中,勘察質量缺陷和設計質量缺陷引發的糾紛較為少見。
三、工程質量糾紛中權利主張路徑
實踐中,因導致工程質量存在缺陷或不合格的原因較多,各方具體主張權利的路徑如下:
(一)發包人權利主張路徑
實踐中,在不同階段所出現的施工質量問題,發包人權利主張的路徑不盡相同。
1、 施工及竣工驗收階段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施工質量問題可能被發現于隱蔽工程檢查時、分部分項驗收階段,或任何時期及任何形式的工程質量檢查、檢測或檢驗期間。對于在施工過程中以及竣工驗收階段被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發包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82條之規定及《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首先要求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擔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責任,在其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發包人有權主張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缺陷責任期、保修期內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8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進入缺陷責任期以及保修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缺陷責任期間,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根據《保證金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可要求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否則可從約定的保證金額中扣除工程缺陷維修的相關費用。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對各類建設工程規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如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等。司法實踐中,第40條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通常被認為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合同約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則該約定無效。
綜上,由于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皆起始于竣工驗收合格日,故兩者通常會出現重合現象。一旦缺陷責任期屆滿,對于仍處于保修期內的工程而言,發包人僅能向承包人主張保修責任。
對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權利行使方式,《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若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既可單獨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作為反訴提出。作為反訴提出,應當嚴格遵守反訴的構成要件: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在發包人的主張與承包人訴求關系滿足上述條件時,可就工程質量問題提出反訴。
(二)承包人權利主張路徑
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若項目建設過程中因發包人過錯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承包人可依此對發包人要求其承擔工程修復、鑒定等費用予以抗辯。
另《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行為即視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再無權提出工程質量問題。訴訟中,即使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存在發包人擅自使用事實的,承包人可據此進行抗辯。最高院做出的(2021)最高法民終75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因在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前,凱元公司即同意購房人入住使用,故承包人僅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四、律師建議
發包人在項目前期準備過程階段選定勘查、設計單位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勘查報告、設計文件、圖紙等不符合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確保在出現因發包人提供的設計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時能夠主張權益。另在施工過程中,對于階段性工程,尤其是隱蔽工程應當及時進行檢查或組織驗收,對質量缺陷的及時提出修復等整改措施,并將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證據予以留存。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對于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甲指甲供的材料等內容應當仔細查驗,對不符合約定的內容通過書面形式及時提出并報送。另在施工過程中,就工程質量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報驗收,避免影響工期、發包人進度款支付。總而言之,承包人作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把質量關,以保障主張工程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