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期索賠是承包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實務中工期索賠的認定涉及復雜的事實認定、工程管理和證據規則適用,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本文結合法律規范、司法實踐及典型案例,對承包人工期索賠主張的實務認定進行系統分析,旨在為實務操作提供參考。
一、承包人主張工期索賠的條件
承包人可以主張工期索賠的基本條件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存在施工合同關系,索賠事件已實際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誤,造成工期延誤的事件是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期限和程序向發包人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索賠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1.存在延誤事實及因果關系
承包人需舉證證明延誤事件的客觀存在,如設計變更、政府指令停工等,主張索賠事件已實際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誤。同時,索賠事件與工期實際延誤應具有因果關系,即造成工期延誤的事件不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只能是發包人責任事件或者發包人風險事件。
發包人責任事件是指包含了發包人過錯因素的事件,如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發包人風險事件是指發包人沒有錯過但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事件,比如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等。《民法典》第798條規定:隱蔽工程未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期并索賠停工、窩工損失。第80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原材料、場地、資金等,承包人可順延工期并索賠損失。第804條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賠償停工、窩工等實際費用。
2.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及時行權
合同是工期索賠的基礎,雙方在合同中通常會對工期延誤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7.5.1條明確,發包人未按約提供場地、圖紙或支付進度款等情形,承包人可主張工期順延。司法實踐中,法院嚴格遵循 “有約從約” 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因此,當合同雙方約定了主張工期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索賠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否則,將有可能會導致索賠權利喪失的法律后果。
二、承包人主張工期索賠的內容承包人可主張的索賠內容包括工期順延與停窩工損失。
1.工期順延
即要求對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進行確認,以順延合同工期。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承包人、發包人雙方均不可預見、無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延誤,如不可抗力、政策因素等,由于雙方均無過錯,實踐中通常能順延工期,但如承包人請求賠償費用損失,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或法院、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則認為應向承包人支付補償以外,一般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各自合理分擔各自的損失。
2.停窩工損失
承包人在進行費用索賠時應遵循兩大原則:第一,所發生的費用應該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所必須支出的,即如沒有該項費用的支出,合同將無法履行;第二,承包人不應由于索賠事件的發生而額外收益或額外受損,即費用索賠以實際損失為原則。一般而言,承包人索賠費用包括以下幾類:
(1)人工費損失,即勞務人員停工、窩工損失;管理人員待工損失;在發包人要求節點需趕工搶工時額外支出的加班損失。
(2)材料費損失,包括:由于工期延誤承包人訂購的材料、設備儲存保管等增加的費用;工期延誤期間材料、工程設備上漲的費用;工期延誤期間材料設備損耗的損失。
(3)機械設備損失主要為停滯損失,如果為防止損失擴大,需將部分或全部機械設備撤離現場,則安拆費和運費亦屬于損失范圍之內。
(4)管理費用的增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591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如出現了因發包人原因致工資延誤,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雙方也未達成協議的,承包人應該積極采取措施減低損失,做好人員和機械的安置工作,不能放任損失的擴大。
3.工期延誤司法鑒定
實務中,承包人亦會通過提起司法鑒定的方式主張工期延誤損失,鑒定內容包含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鑒定、工期延誤(順延)天數鑒定、因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給承包方造成的窩工費、誤工費、機械費、管理費、遣散費等損失鑒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鑒定等。
三、工期索賠的裁量尺度
1.索賠程序的嚴格性
承包人需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索賠申請,否則可能喪失權利。(2018)最高法民終380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本案中,合同中對索賠的程序有明確規定,對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程序所產生的后果亦有明確約定,即承包人無權得到索賠或只限于索賠由監理工程師按當時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因此,一審判決對十三冶金公司按照約定的必要條件和材料索賠的278480.33元予以支持。但對于其他停窩工損失賠償請求,十三冶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在索賠事件發生后及時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也未能提供監理工程師對該損失進行核實的記錄材料。故一審判決根據雙方合同通用條款對于索賠事項的規定,對十三冶金公司未按照約定的必要條件和材料要求賠償的停窩工損失部分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2.責任的劃分
實務中工期延誤責任多較為復雜,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配責任。(2021)最高法民終750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以雙方對工程工期延誤均存在過錯情況下,一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僅因另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具體天數的,其主張工期延誤責任不應得到支持。(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由于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事實存在交叉,不能區分各自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時間段,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據各自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時間,對工期遲延責任進行裁量。(2018)最高法民終24號案件中,最高院認為:導致工程工期延誤的原因是多方面,且無法精確計算不同原因導致的具體延誤天數情況下,法院可以在兼顧合同履行情況及當事人過錯后,裁量確定工期延誤賠償數額。
3.證據的充分性
法院要求索賠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法院對停窩工損失的計算持審慎態度。(2019)浙0902民初79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對于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資損失,承包人應當就管理人員數量、崗位、鎖定時間及支付工資金額進行舉證,如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支付證明等,法院應當依據承包人的舉證情況,并結合項目所在地關于管理人員鎖定制度的要求及鎖定人員與實際到場人員的一致性等情況進行酌情判斷。
四、風險建議
1.承包人的風險防控
首先,及時履行索賠程序: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索賠申請,留存書面記錄。其次,完善證據管理:建立簽證、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證據檔案。最后,量化損失計算:停窩工損失需附詳細計算依據,如工人考勤表、設備租賃協議等。
2.發包人的風險防控
首先,規范合同管理:明確工期索賠程序及責任劃分,避免約定不明。其次,及時履行義務:按時支付進度款、提供施工條件,減少延誤風險。最后,加強現場管控:建立監理審核機制,及時處理索賠申請。
五、小結
承包人工期索賠是建設工程領域的核心爭議點,其認定需兼顧法律規范、合同約定與工程實踐。承包人應強化程序意識、證據管理及損失量化能力,發包人則需完善合同條款、規范現場管理,發承包雙方需在履約過程中建立動態風險防控機制,以實現權益平衡與工程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