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檢索
關于《企業破產法》第一條,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應用的次數是最多的,究其原因,系因《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系整個破產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為破產法律制度的細化及完善提供了指引,筆者就相關的指導性案例及較為經典的案例整理如下:
1.指導案例164號: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破產企業面臨生產許可證等核心優質資產滅失、機器設備閑置貶損等風險,投資人亦希望通過試生產全面了解企業經營實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投資人先行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產。破產企業核心資產的存續直接影響到破產重整目的實現,管理人的申請有利于恢復破產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該試生產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理念,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準許。同時,投資人試生產在獲得準許后,應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的監督,以公平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指導案例163號: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
當事人申請對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合并破產的必要性、正當性進行審查。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應當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在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出現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申請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采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償順位公平受償。合并重整后,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并為一個企業,但債權人會議表決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有需要的,可以準許。
合并重整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進入合并的關聯企業的資產及經營優勢、合并后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出資人權益調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靈活設計“現金+債轉股”等清償方案、通過“預表決”方式事先征求債權人意見并以此為基礎完善重整方案,推動重整的順利進行。
3.指導案例165號: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
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應當尊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對各企業法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審查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當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破產管理人可以申請對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代表等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并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4.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長航鳳凰重整案是以市場化方式化解債務危機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產重整程序,長航鳳凰擺脫了以往依賴國有股東財務資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業的傳統做法,以市場化方式成功剝離虧損資產、調整了自身資產和業務結構、優化了商業模式,全面實施了以去杠桿為目標的債務重組,最終從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結構,增強了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徹底擺脫了經營及債務困境。
5.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強制批準權,確保市場主體充分進行博弈后,幫助企業恢復生機的典型案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主要適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壘、平衡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情形,應當慎重適用。深中華的重整計劃草案經歷了兩次表決,法院在面臨可能需要強制批準的情況下,沒有簡單化處理問題,而是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以利益導向、發展導向促成債權人的態度轉化,避免了司法權對市場的干預。通過重整,實現在職職工安置187人,解決積欠社保問題400余人,債權人獲得了70% 的清償,盤活了企業存量資產,為深圳的城市發展釋放土地資源12.73萬平方米。深中華通過重整解決了歷史包袱,實現了產業轉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過重整迎來了新的產業注入,保留了股權價值。
6.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應該通過破產程序來清理債務,以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安吉法院在執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已經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即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征得債權人同意后,將執行案件及時移送破產審查,經審查符合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即裁定受理,進入破產程序。執行人員還提醒其他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及時申報債權,實現了案件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案件由執行程序轉入破產審查,不僅可以迅速啟動破產程序,還有助于執行案件的及時結案,化解執行難問題。
7.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關部門的推動、指導下,二重集團、二重重裝與主要債權人金融機構進行了庭外重組談判,并達成了框架性金融債務重組方案。進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圍內,盡可能推動維持了重組方案確定的原則,依法合規納入重整計劃,得到了金融債權人的認可。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重整成功,為這兩家資產總額達210億元的國有企業卸下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優化了金融債務結構。本案積極探索實踐庭外重組向司法重整轉換,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國有企業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復制的范例。
8.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
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合并破產案系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基礎上,在重整計劃草案經表決未獲通過的情況下,及時由重整轉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充分尊重市場規律,所有重大事項均在充分考慮破產企業的行業狀況、商業風險等市場因素的基礎上,經由債權人會議依法表決。對于債權人會議否決的事項,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強制批準措施。此外,浙江玻璃及其關聯公司在破產中維持正常生產,使得大部分職工保持了穩定的工作和經濟收入,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9.山東海龍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山東海龍重整案維持了上市公司的主業不變、產品不變、沒有進行資產置換、沒有停產半停產,實現了企業就地重生,保障了社會和諧穩定。如果以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將上市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處置,重新注入新的經營性資產的方式重整,則可能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比例會很低,另一方面山東海龍的主業和優質資源無法得以保留,影響近萬名公司職工就業以及債權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東海龍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經營性資產,通過保障債權人獲得不少于破產清算的清償,清理其全部債務。該模式使該公司的主業和優質資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職工就業基本未受影響,債權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股東、職工、債權人、重整投資人、政府等實現多方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0.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中核鈦白破產重整案通過將托管、重整與重組并行考慮,實現了托管、重整、重組的緊密銜接,做到了同行業并購和業務整合緊密銜接,持續經營與技術改造同步進行。既實現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擺脫了清算退市的命運,實現了較高的清償率,又實現了1200名職工全員就業,穩定了職工隊伍。
11.北京利達海洋生物館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指導管理人依法提升資產處置效益,實現困境企業營業拯救的典型案例。在未能通過重整程序拯救利達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依法指導管理人通過在持續經營條件下整體打包處置破產財產的變價方式,依法保護了職工、稅務部門以及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拯救了利達公司的經營事業即北京海洋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
12.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本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選擇同行業企業作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關鍵。超日公司若要恢復上市,避免破產清算,必須在2014年內重整成功,扭虧為盈,這意味著重整工作的有效時間至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負債規模大、資產情況復雜,還涉及6萬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資產,重整難度較大,因此引入同行業有實力的重組方是較優選擇,經過公開征集投資人,最終確定由同行業的江蘇協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為重整方。引入同行業投資人可以加快推進重整進程,還可以解決企業現有員工的就業問題,有利于保障社會穩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速恢復生產并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實現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3.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無錫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本案中,金融債權占債權總額的75.45%,為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一方面是加大資產清收力度,根據應收款的具體情況采取發催收函催收、直接接洽、論證后起訴等多種方式,共追回應收款7.08億元,增加了破產財產總額;另一方面在制訂重整計劃時引入“現金+應收款”與“現金”兩種清償方式供債權人選擇。從結果來看,有多家金融債權人選擇了“現金+應收款”的清償方式,該部分債權額達40.95億元。這也為其他困境企業重整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無錫尚德重整案充分發揮破產程序在清理金融債權方面的集中優勢、效率優勢和經濟優勢,切實維護了經濟秩序穩定和金融安全。
二、破產法的起源
《企業破產法》第一條實際上囊括了我國對于破產這一制度設立的目的和期望,“破產”一詞的來源眾說紛紜,有學說認為破產法來源于漢謨拉比法典,也有學說認為破產最早來源于十二銅表法、羅馬法等。當然,無論是漢謨拉比法典亦或十二銅表法、羅馬法或者“破爛長椅”等學說,均只能以管窺豹,僅僅可以看出破產的雛形或破產法某一方面的體現,例如十二銅表法中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處死或賣到國外當奴隸。如果債權人在兩個以上時,可將債務人進行肉體分割,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庇秩缌_馬晚期形成的財產委付制度:“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經兩個以上由執行名義的債權人申請,或者經債務人委付作出將其全部財產供債權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則諭令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交由財產管理人悉數變賣,以價金公平分配給各債權人。”在上述規定中均能夠看出破產制度的雛形在逐漸顯現。
中世紀時期,商業活動日益繁榮,大陸法系國家中,當時的意大利作為經濟高度發展的商業中心,為處理日益復雜的債權債務糾紛,吸取了古羅馬法財產委付制度的精髓,建立了商事破產制度,形成了最早的有關破產立法的成文法規,其中的代表由1244年實施的《威尼斯條例》、1341年實施的《米蘭條例》、1415年實施的《佛羅倫薩條例》。但上述破產法規針對的主體均系以當時的市場主體商人即自然人為主,因此當時的破產主要傾向于自然人,采用的是商人破產主義。
而在歐洲大陸的另一端,形成了與意大利破產法律文化完全不同的、沿革自羅馬法中對于破產債務人殘忍的、極端的進行懲處的破產法律文化,即在日耳曼人統治下,當時的社會形成了破產恥辱的法律文化,破產的債務人不僅會背負惡名,而且會受到人身上的懲戒,如監禁等。英國自中世紀開始便一直堅持債務人監禁制度,一直持續至近現代破產法變革。
因此,我們今天再去研究破產法的起源,會發現破產制度從一開始實際上并非一種挽救、脫責制度,而是一種懲戒、恥辱的制度,即使在后來,部分國家之間形成了破產自愿、免責、和解等一系列進步,但破產恥辱、破產有罪的理念一直纏繞于當時各個國家的法律理念之中,經久不衰。一方面這種理念是當時的法律文化所影響,天賦人權、私權神圣的理念在復興的時代畢竟是主流。一方面與當時的歐洲深受教會等各種理念影響較深。但無論如何,中世紀的歐洲燃起的破產理念的星星之火,燎動了近代甚至現代破產法發展的荒原,為后世破產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影響。
三、中國破產法的發展
中國傳統的儒家、道家的思想與破產之間是沖突的,中國的傳統文化影響下,中國人或多或少都會受到譬如“仁義禮智信”的影響,這種影響是深刻且綿長的,且從中國漫長的發展史來看,以“士農工商”的順序劃分社會階層,本身就對于商賈之道嗤之以鼻,更不用說對于無力償債、不守信用的人使用破產制度以使其脫離債務的困縛,從影視劇中常見的臺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中可見一斑。因此,在長達數千年的中國封建王朝時期,破產法從來未曾在中國這片廣袤的土地上生根發芽。
直至清朝末年,經歷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維新革命,以及八國聯軍侵華等重要事件,國外的文學、數學、軍事、科學等思想逐漸傳入中國,當然不可避免的也會傳入先進的商業思想,加之清朝末年因國外資本的進入,中國的商人也不得已要進行更為艱難的商業競爭,部分商人及官員逐漸對于破產免責、和解等理念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在這種商業沖擊及社會動蕩的背景下,一部帶有政府扶持意味的《大清破產律》橫空出世,但這部代表中國破產法律起源的律法僅如曇花一現便匆匆落幕,究其原因,一方面系當時的社會背景過于復雜,各方勢力角逐,不容易形成破產法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沃土,一方面系國人對于債務免責等理念轉變的困難,深植于國人腦海中的產權理念成為破產法發展的最大阻礙。
民國初年至新中國成立初期,實際上國家和政府均對破產法的理念進行了一定的實施和推行,但民國時期政治上的動蕩成為了破產法發展的阻礙,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開始實行計劃經濟,以度過較為艱難的歷史時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破產法律制度當然的應當退居幕后,但全民所有制經濟畢竟存在其弊端,依靠救濟挽救本不存在生機的企業無異于飲鴆止渴,在此情形下,1988年《企業破產法(試行)》正式開始試行,該法律第一條規定: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實際上確定了當時的破產制度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的程序有和解、整頓、破產宣告、清算。雖然該部法律是時代的產物,從本質上并未體現市場化破產的精神,但確實在當時解決了很大一部分國有企業所面臨的困境,更重要的是,該部法律明確了在社會主義下依然能夠推行破產法律制度,從思想上開始轉變國人對于破產的排擠和難以接受,為后續的市場化破產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理論前提和基礎,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真正開始體現破產免責、挽救、重生的理念的體現,系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破產法》,該部法律中引入了重整制度,從根本上改變了民眾對于企業破產的印象,但時至今日,破產對于民眾而言,貌似依然是作為企業逃廢債的工具,重整制度雖然在沿海發達城市或極具影響力的企業中發揮巨大的作用,但在內陸城市及中小企業而言,重整貌似并不使他們看到重生的希望。誠然,根深蒂固的觀念和理念并非一部法律就能進行改變,破產理念或者破產法律制度的進步,還需要進行更為深刻而徹底的法律實踐推進。
四、結語
因此,回歸到《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結合各級人民法院的成功案例,我們發現,破產法從起源開始,實際上是基于對債權人的權益進行司法保護而創設的制度,在其發展過程中,由對于債務人進行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懲罰,逐漸引入豁免、重整、免責、和解等多種方式盡可能的也開始保護債務人的人權,一定意義上,這是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進化的必然結果,《企業破產法》施行至今,我們越來越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下破產法律制度對于債務人及債權人私權保護的理念,如指導案例164號中體現的破產保護的理念,一方面系為保護債務人企業重獲生產的能力,繼而保護了債權的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我們也發現了破產法律制度對于社會整體經濟秩序免遭侵害的保護,筆者檢索的案例最終實現的效果均是保障了包括職工、債務人、債權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實現了各方利益的有機統一,最終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經濟秩序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破產法律制度發展依然存在諸多的阻礙和難題,但因其信奉的宗旨是破產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我們應當相信,它會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和民眾思想認識水平不斷提高兩駕馬車的拉動下更快、更穩的向前疾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