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序除了作者《破產重整案件中的法律要件及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識別要點》(2025年3月5日一期)中提到的滿足法定的要件外,重整的價值是重整程序啟動的重中之重,從比較法的角度上無論韓國、日本,重整企業都強調再生價值,也要接受來自專業機構調查委員會的嚴格審查。
一、中國重整價值主要反映在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未來價值四個大方面
經濟價值: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企業具有核心的競爭力,被市場所需求無論是殼資源還是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都具有商業上價值,不屬于淘汰或者過剩的產業端口,通過挽救、投入能夠完成債權債務的清理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社會價值:企業的存續和挽救能夠解決一定的社會矛盾,降低社會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稅收風險、住房風險等。使企業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為社會服務。
生態價值:筆者認為,綠色原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基本原則,生態價值也應當作為重整價值中的主要識別原則,包括生態保護價值、資源節約價值等方面,對于有生態價值的企業應當鼓勵重整,不能側重地考評其經濟價值。對于破壞生態價值的企業,無論經濟價值如何可觀都應當進行出清,不能以破壞環境作為代價。
未來價值:主要針對一些科創企業,科創企業是一個較為高風險的行業,產業鏈的高額投資、產品的更新迭代、國內外的競爭環境使科創企業如履薄冰,未來價值也注重對于未來的一種判斷,主要包括技術價值、需求價值、競爭價值等。芯片、人工智能、汽車、大數據等企業都屬于應當判斷未來價值的產業群體,需要一定的容錯機制予以保護。因為我國區域性之間的差異化發展,無法將應然的商業判斷、價值思考純粹的轉化為實然的法律規范、制度要求,因此一定程度上實體的重整價值審查與識別對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完成企業重整目標極其重要。
二、重整價值識別的時間線
破產重整價值的識別并非靜態判斷,而是動態的適時判斷,應當充分的發揮程序性工具箱,在每一個階段判斷企業的重整價值,形成挽救可能性的最大化體現。
(一)執行階段——初步篩查與執破銜接
在債務企業未進入破產程序前,往往也會涉及到執行不能或者執行負擔等債務經營危機。作為人民法院可通過“執破融合”的機制初步篩查企業挽救可能性。例如,江蘇昆山某法院在執行某服飾公司產業園時,通過運用困境企業分級分類評估(中期艱難型),識別出產業園穩定經營對600余名員工就業和地方招商的價值,為后續預重整奠定基礎。此階段的核心在于通過資產查封、債務核查等手段,判斷企業是否具備“挽救窗口期”,避免因執行僵局導致資產價值快速貶損。
(二)受理階段和預重整階段——核心資產與營運價值評估
對于重整案件,筆者認為,除了已經進行過預重整程序的企業之外,均應當在受理前按照《全國破產審判紀要》第15條的規定開展聽證程序,通過聽證程序甄別資產狀況、技術工藝、生產銷售、行業前景等因素。無預重整程序的受理識別過程等同于預重整階段的識別過程,是識別重整價值、判斷挽救可能性的的關鍵節點。如浙江臨安法院開發的“企業挽救價值估值系統”通過18項動態指標(生產工藝、特殊資質、訂單持續性)量化企業挽救必要性,將識別重點從“靜態資產價值”轉向“動態營運價值”,成功將中小微企業重整成功率提升19%。例如,某安防企業因擁有國家認證資質和未履行訂單,在預重整階段即通過投資人預招募確認市場認可度,最終實現快速轉重整。
(三)重整階段——債權人利益平衡與投資人引入
進入正式重整后,需結合債權人會議與投資人招募深化價值識別,既要能解決債權人的權利保障困境,又能夠讓投資人作出擁有可期待利益的投資確信,概念化的價值模型、估算模型要更加具體化、量化為可操作方案。如浙江開化法院在某建設公司重整中,通過府院聯動引入行業龍頭投資人,將施工資質作為核心重整價值評估要素,最終實現債權清償率提升至34%。此階段需重點審查重整計劃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機制,例如通過“資產剝離+投資人注資”模式(如廣州納斯威爾公司案),將企業硬資產用于清償債務,軟資產(資質、核心技術)作為投資人注資標的,平衡效率與公平。
(四)重整計劃執行階段——持續監督與價值維護
重整計劃執行階段需追蹤資產變現與經營恢復情況,防范和避免“紙面重整”程序空轉。例如,凱撒旅業在重整后需維持國資注入后的資源協同效應,通過定期審計和經營指標考核(如2025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4億元),避免二次破產。此階段的識別重點包括:投資人對核心資源的整合能力、經營計劃的實際執行進度,以及社會效益(如職工就業、環境責任)的可持續性。
三、重整價值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形式
重整價值的舉證責任上還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按照程序的啟動主體和價值追求的區別及舉證的可能性,動態的進行分配承擔差異化的責任。
(一)債務人/管理人
在債務人申請重整和清算轉重整的案件中,債務人和管理人均是屬于積極的申請一方,應當對重整價值進行舉證證明。
1、企業具備持續經營潛力和能力
資產盤活證據:對現有的資產進行清點,并從中找出盤活可能性的資產,解決查封凍結引起的有效資產浪費和利用低的問題,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如浙江開化法院要求管理人追回1100萬元應收賬款,證明企業現金流修復可能性。
資質與核心技術證明:一些特許的資質和企業積累過程中形成的專利、商標等均屬于企業具有產品競爭優勢的無形資產,能夠提供優質的無形資產證明能很好的推進重整程序中戰略投資人的吸引,福建亞通公司憑借“中國馳名商標”和全國經銷網絡,被法院認定具備重整價值。
行業前景分析:一個方面是分析所處行業在國家層面上的定位,是朝陽行業還是淘汰行業,是壁壘型特許行業還是開放式競爭性行業,根據行業的定位得出稀缺性的判斷;另一個方面是從經濟指標上,產品的需求、市場的價格、行業成交率、利潤率等能夠行業穩定、發展、向好的證據。
品牌、產業鏈優勢:品牌是一個企業的軟實力,是市場的認可度,是企業真正的殼資源,具體一點這部分殼資源有品牌的影響力,有商譽的加持,有產業鏈上下游的鏈條資源,這部分的審查識別很容易挖掘企業真正危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值得挽救和保護。舟山華泰石油公司因獲批稀缺環保資質,被認定其營運價值高于清算價值。
2、清算重整受償差異率
通過企業模擬清算和重整的受償率,形成模擬清單,形成科學、有說服力的證據,既要對于債權人有吸引力,使債權人能夠真正獲得收益,也是能夠作為管理人和債權人、投資人溝通的直接憑據,對投資人預期投資回報形成內心確信。
3、客觀第三方的評價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深中法發〔2019〕3號)指出:“社會中介機構、預重整管理人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判斷債務人重整價值的參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范指引(試行)》(魯高法〔2019〕50號)指出:“債務人自行重組期間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判斷債務人重整價值的參考。”上述指引允許在將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重整價值識別的參考。對于商業價值的判斷法院從機構的設置上本身就是缺位的,司法機關更多關注的是法律上的價值,因此對于該部分應當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通過第三方的評價機制進行量化和細化,以專業角度的分析意見去平替冗長的描述,更讓決策者看出營運價值的展現。當然,有效的證據需要的是客觀性、準確性和指向性,保證報告能夠成為決策的參考依據。如法院通過投資人預招募的市場反饋,驗證企業軟價值(資質、訂單)的真實性。
4、社會價值、綠色價值、未來價值等公共利益的平衡考量
重整的社會價值、綠色價值、未來價值相對比較抽象,無論是就業原因、社會穩定貢獻度、還是綠色價值下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亦或未來價值下的數字化產業提升、人工智能未來趨勢等,均不太容易量化和舉證予以證明,或者不太容易被決策者所理解,這就需要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進行量化,從資產價值端將其進行價值錨定,如:失業人數及失業率、生態保護重新建廠成本、數字化系統的資質價值或者利用上面提到的第三方工具將社會價值、綠色價值、未來價值進行定義和社會發展重要性進行證明。如重慶財信集團案中法院結合審計報告與行業分析,認定企業“綠色通道”資質續期具有社會價值。
(二)債權人
債權人在重整案件中可能充當兩種角色,對應兩種不同的角色,應承擔不同的舉證責任,第一種是債權人申請啟動重整程序,也就是積極的作為情形。第二種是阻止債務人、股東提出的重整申請,避免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盡快進入清算程序,也就是消極的作為情形。
1、積極的作為情形
(1) 重整價值的舉證
是此種情形下不應過度的苛求債權人對于企業的重整價值承擔舉證責任,僅是基于對債務企業的了解程度為限作出有限的重整價值分析,更多的是滿足法律上的重整要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債權人債權的形成必然與債務企業之間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如:金融債權、供銷債權、聯營債權等,債權人在優勢的債權人地位上推定可能會獲取債務企業的財務狀況、行業判斷、優勢分析等證明重整價值的證據,最大化的降低識別的難度,縮短識別的周期,避免債務企業在審查時的不配合行為導致重整價值的難以認定,這也就是大多數債權人在申請時提供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提供部分證據的原因。
(2)破產原因的舉證
與前述一樣,《破產法》雖未剛性的要求債權人對破產原因進行舉證,但既然是通過破產程序解決債權公平清償的問題,應當在債權人了解的范圍內對于破產原因進行有限的舉證責任。本文主要針對“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的重整原因進行列舉,貴州高院《破產審判工作指引》可以參考:(1)資金流動困難或長期過度負債導致債務人陷入財務困境;(2)存在大量訴訟和執行案件,導致債務人陷入經營困境;(3)債務人因經營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可能;(4)債務人的資產雖超過負債,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法律禁止交易,無法用于清償到期債務;(5)債務人存在大量待處理資產損失,致使實際資產的變現價值可能小于負債;(6)清償已屆清償期的債務,將導致債務人難以繼續經營;(7)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情形。
2、消極的作為情形
在其他債權人申請重整或者債務人申請重整或者股東申請清算轉重整的案件中,一部分債權人因為對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通過破產程序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比如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一部分債權人明知債務企業無重整的可能性,只是通過重整程序拖延時間或者濫用權利逃廢債,甚至通過“白手套”逃廢債等。對于債權人消極的作為情形,根據上述兩種債權人不同的意思表示,主要舉證責任在于:一是不存在破產的原因,通過反證的方式證明債務企業不存在破產原因,不應當通過破產重整這種“簡易審判+集中調解+概括執行”的方式去一攬子處理。二是,債務企業雖存在破產原因,但不存在重整的價值及可能性,應當及時出清。
四、重整價值的主要審查要點
(一)資產價值維度
1、硬資產與軟資產的協同效應:通過了解債務企業資產情況,區分企業的硬資產和軟資產,對于企業的危機原因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存在硬資產利用率過低軟資產未完全發揮或者前期投資硬資產投資比重過大軟資產投資比重過小,亦或投資方向發生變化軟資產與硬資產脫軌運行等。
2、核心重整價值資產審查:包括特許經營權(如固廢處置資質、新能源發電指標等)、無形資產(品牌、商標、專利、客戶關系、渠道、平臺等)應收賬款和債權及與現有固定資產所產生的協同效應、適配效應等不僅識別是否能夠重整,還確定未來采用何種重整方式。如江蘇某建材公司因固廢處置資質稀缺性,被認定具備重整基礎。
3、債務結構優化可能性:重整一項重要目標是償債,債務結構優化的可能性對重整的成功有極其重大的作用。先行判斷債務結構中的擔保債權、與普通債權清償優先級,避免“非正常壓價出售資產”。例如,某電商公司通過追繳股東未實繳出資,提升債務清償能力。
(二)營運能力維度
1、未來收益潛力:未來收益的潛力,實際是對行業的分析,是通過對市場的了解加之數據的整合、分析、測算所得出的確定的數學模型。如:臨安法院通過“動態營運價值”模型,預測行業正常化后的收益能力,結合企業訂單持續性(如納斯威爾公司案)判斷造血能力。
2、管理層與投資人資源的顯力:管理層與投資人的審查,是對重整投資人篩選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資產價值發揮最大化效用的的必要手段,一個專業、高效的管理團隊和業績、資源高質量的投資人是企業重整成功的催化劑。如:凱撒旅業引入青島國資后,依托其資源整合能力實現業務轉型,驗證“投資人+地方政府”模式的可行性。
(三)社會效益維度
1、 職工權益與產業鏈穩定:保證用工穩定、舊薪清欠既是重整成功的標志,也是重整程序社會價值的體現,如:某環境公司優先清償欠薪,保障600名員工就業,體現司法對民生問題的傾斜保護。
2、環境責任與政策導向:綠色原則對應綠色價值,不僅是社會的現實問題,更是重整企業的能力擔當和歷史考驗,對高污染企業,需審查其環保合規性及整改計劃,一定杜絕并避免“帶病重生”。
五、重整價值審查的方法論
(一)資產清查與財務分析——穿透式核查
1、 虛擬資產剔除:需核查遞延資產、賬外無形資產(如客戶關系)的真實價值。某建設公司通過審計調整,發現30%資產為無效賬目,優化重整方案。
2、數據輸入質量控制:采用多源數據交叉驗證,減少歷史財務信息失真對預測的影響。
(二)市場化評估工具的應用——動態模型與場景模擬
1、收益法與重置成本法的結合:通過量化指標,構建“動態營運價值”模型,覆蓋行業周期波動影響,如臨安法院的18項指標中的企業重整價值定量估值板塊。
2、壓力測試:是對重整企業在危急情形下的抗風險能力進行的預估和測試,通過模擬市場下行、管理失敗、資金鏈斷裂等場景,評估重整計劃抗風險能力,避免“紙面盈利"。
(三)多方協同機制——府院聯動與投資人競爭
1、行政與司法協同:通過府院聯動了解政府能給出的政策傾斜、政策優惠,聽取主管部門的重整可行性預期,通過政策紅利和統計反饋的方式,充分了解重整可能性和營運價值。如:開化法院聯合住建部門開通資質續期綠色通道,降低重整成本。
2、 投資人競爭性遴選:投資人是最好的試金石,投資人的投資欲望和投資反饋最能了解重整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重整價值,也能使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化的保護。
2024年ST步步高通過公開招募吸引5家產業投資人,最終以市場化競價確定最優方案,提升債權清償率。
(四)創新技術應用——AI與大數據賦能
智能估值系統: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數字化的工具,將概念化的語言翻譯為量化的數據,充分研判和論證。實現從“靜態資產”到“動態營運”的轉型,并將AI模型預測行業周期波動。